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将于2018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近日j9com九游会小编参加了由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司和上海海关主办,针对此次报关单改革,关于单一窗口关检融合统一申报的培训。


j9com九游会专业团队就针对各位重点关心的问题,来为您做以下解读:
税号由10位调整为13位
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是的,13位的HS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十四条:商品编号
填报由13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

那问题来了,已经申领的许可证,货物征免税证明(免表)上HS都还是10位的,怎么办?新申请办理要提供13位HS吗?以后报关要提供给报关行13位的HS吗?
答:对企业申请和使用进出口许可证件,暂时没有影响,企业可一切照旧。
为什么?为什么呢?请听小编为您细细道来~~
1.此次报关单填制的改动,仅是对海关和检验检验申报系统的改动,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征免税证明的相关办理系统未做改动。所以还是会按照之前的程序办理。
2.增加的11-13位为检验检疫附加编号,是EICQ系统针对法检商品的编码,之前就存在于检验检疫系统中,此次合并到报关单中进行申报,申报时按照系统提示的商品具体属性选择填报即可。
通俗的说,其实之前就有这个,代报检公司都按照商品实际情况在报检系统中选填了,只是货主们不知道而已。
非法检商品怎么填报,总署还在研究中,j9com九游会也会持续关注最新通告。
新增“境外收发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八条: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201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中也提到了收发货人及代码的相关要求。
这次60号公告新增的境外收发货人和2017年56号公告中的收发货人有什么联系,必须要填报一致吗?如果不一致对企业有什么风险和影响吗?
我们来听听现场老师怎么说的吧
“这两项是否要填报一致,首先要看看在两个公告中所执行的法规对两个项目的定义是否一致。如果定义相同,就要填报一致,否则按照各自的要求进行填报。
至于对企业的影响,在海关掌握的货物信息大数据的背景下,不排除将来把这两个项目进行比对,作为海关对货物进行风险分析的依据。”
从两个公告的内容来看,2018年60公告中明确,境外收发货人是执行进出口合同的买方或卖方,而2017年56号公告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并未明确,只是提到按实际收发人填报。
实际国际贸易运输中,代理关系复杂,舱单的收发货人不一定是进出口合同上的收发货人。既然现行法律中未规定两项定义一致,那么就如实申报就行了,海关也是讲理的,只要是真实合理的,海关肯定不会为难大家的。
还有现在普遍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企业是注册在自贸区的贸易公司,和境内厂家签订了贸易合同,然后从国外采购直接发货到国内收货人,按境外发货人怎么填?
我们还是看定义,执行进出口合同的卖方,那就是填制这家贸易公司的英文名称喽~~~~